宜兴离婚继承律师
法律热线: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承租权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2月3日 宜兴离婚继承律师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承租权的处理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夫妻共同居住,或者婚后由一方承租的公房,由夫妻共同居住,离婚处理公房承租纠纷,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九十一次会议讨论的"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都有承租权"的规定处理:

一、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二、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三、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都有承租权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 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二、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 照顾无过错一方。







合作网站

N Y 宜兴律师宜兴律师所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宜兴离婚继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2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61516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