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离婚继承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遗产范围
继承诉讼
遗嘱继承
涉外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婚姻动态
遗产范围
继承诉讼
遗嘱继承
涉外继承
同居关系
财产继承
子女血亲
继承法知识
继承权
继承案例
财产分割
涉外婚姻
首页
>
律师文集
>
遗嘱继承
立遗嘱时公证处可以提供哪些服务事项?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0日
宜兴离婚继承律师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审理遗产继承案要体现遗嘱人真实意志
2.什么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
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确认涉外遗嘱效力的复函
4.具备什么条件遗嘱才有效
5.上诉人李红鹰与被上诉人李昊文确认遗嘱无效纠纷上诉案
合作网站
Y
宜兴律师
宜兴律师所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宜兴离婚继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2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9061516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